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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控税已陷制度性困境

作者:佚名 来源:江南时报 发布时间: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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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罗平“8·17”特大制售假发票案2月22日在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共查获假发票票面可开金额达10520亿余元。据公安部经侦局提供的资料显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获的假发票票面金额第一大案。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在1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08年第一季度,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公安部集中进行一次打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然而,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假发票之患”正在肆虐中国,这一问题在政府的高调整理下仍不容乐观。

  “假发票”的非正常化生存

  27岁的王刚(化名),3月1日刚回山东老家一趟,人还没到南京,同事的电话就打来了:“把你来回的火车票保存好,我弟弟开的公司要用。”

  这两三年,凡是王刚的非公务出差,他的火车票、汽车票几乎都被这位同事给“预订”了。同事的弟弟开了一个文化公司,为了“做账”方便,差不多见到熟人就“收集”发票。而本报记者调查时了解到,企业热衷收集发票已成普遍现象。

  与王刚被人“求”发票相反,南京某食品公司市场部的小耿则是到处找发票。因工作缘故,他经常出差在外,有时也在火车站一些贩子手里买发票,以住宿、餐饮和交通为主,交通是大头,“从来没有被查出过。”

  事实上,像小耿这样在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到火车站去买发票:走在路上会有人向你低声兜售,回到家会发现门口插着一张带有详细介绍的名片,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也可能是某个税务代理公司的“问候”,至于打开电脑在QQ、MSN和邮件中看到相关的信息,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就在本报记者采访期间,也收到这种特殊的“问候”:“本公司是税务授权公司,可以通过税务关系代开全国各地固定纳税公司的余额发票。代开范围有:普通国税、地税(全国各大城市的工商企业发票、货物销售发票、建筑安装、公路内河运输、国际货运、广告、咨询、酒店住宿、会议费、会务费、服务业——等各种行业发票)”。

  南京市国税系统一位稽查人员向记者证实,前者属于“合理避税”,一般民不告官不究,加上取证难,不好查处。对于后者,他解释说:“现在假发票的造假手段很高,足以乱真,不要说一般公司的财务人员了,就连我们专业的稽查人员有时也难以辨别。”

  连年清理为何屡禁不止

  上述南京国税系统的稽查人员向本报记者介绍说,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根据行业的不同,种类也比较繁多,比如常见的商业发票、邮电通信业发票、娱乐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等,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他指出一段时间以来税务部门整顿的重点主要在后者,处罚的力度也很大,所以重点应该向普通发票倾斜。

  同时,他也表示近年来对发票的整顿力度在逐年加大,目前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南京某广告传播公司的谢先生并不看好这种“整顿”,他是浙江温州人,采访时他则直言温州造假发票是出了名的,“这两年稍微收敛了一些,我印象中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到2002年前后,造假风气最猛烈的时候,差不多有时候一个村子都在集中做假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透露的消息表明,在过去的两年里,各地查处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案件2900多起,查获假发票1000多万份,罚没收入1亿多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400多名。这是已经查获的,还有一些因种种原因没有查获的。

  而上述的税务系统工作人员结合自己的稽查经历认为:“税务管理的滞后和处理不力也不容小觑。”本报记者为此专门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其中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先生分析原因时指出:“与这样的罚款额度相比,假发票简直可以说是暴利行业了,挡都挡不住。”

  监管真空背后的制度困境

  “要想根除假发票,不如釜底抽薪取消发票来得干脆。”钟先生的身份是南京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的工作人员。

  他分析指出,建议取消的原因在于“现在很多交易基本是不用发票的,不少单位直接就对消费者说明没有发票,如果需要可以开,但是需要多拿出5%交给对方,因此许多消费者也只好妥协。”

  据他介绍,上周他到珠江路电子一条街去换了个笔记本的屏幕,花了1200元,结果买单时对方说没有发票。 钟先生只好找自己的熟人要些发票去报销。“我举自己的例子,是想说明在今天,发票的原本意义已经消失。”

  而南京大学商学院的一位产业经济学教授则不客气地说:“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过度依赖于发票,是假发票存在乃至肆虐的制度性根源。”

  “以票控税”的理念,早已渗透到税务工作人员的日常税务工作中。“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查账主要是依据一个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来确定其收入和利润,而忽略了对其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假发票进行经营的管理和监督。”

  他还分析说,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制造、出售,开具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过低、弹性幅度过大,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前述的税务工作者也直言,眼下最重要的就是在税制和征管方式设计观念上有所突破,尽快走出制度困境,否则仅靠清理风暴,世纪问题仍难根除。

  要让发票回归本来的功能

  ——专访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知名律师汪旭东

  “假发票”肆虐着我们的生活,其影响也在逐步暴露出来。对于这一社会“顽疾”,该怎么治理,本报记者对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知名律师汪旭东进行了专访,请他对当下的税务制度进行“把脉”。

  记者:可以说,当下假发票现象已经弥漫在我们的生活中。昨天又传来不少企业让员工无偿上交发票,员工成为“发票奴”的消息。您认为这些现象之间有必然联系吗?这一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汪旭东:企业热衷于对发票的收集,以及假发票的横行,包括代开发票和发票买卖的问题,其根本的问题是企业为了避税的目的,所反映出的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和征收方式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税收征收,主要采取的是以票据为依据的征收方式,营业税以开票额为准,增值税以物品的流转开票额为准,使得从税收征收的角度而言,发票是最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而从纳税企业而言,如果少开票,必然就逃避了相应的纳税义务。

  记者:出现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何在?能否剖析一下?

  汪旭东:企业大肆收集发票,还有另外一个目的,那就是充抵成本,或以此从企业财务上置换出现金。我国目前所存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保证对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高额征收,往往对企业的相关管理性支出和业务性支出(如招待费等),采取严格限制的做法。这种做法,一方面使得企业的管理和业务支出在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根本不能满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从而使得企业为了谋求发展而不得不采取相关非真实票据支出的手段(如买礼品开成宣传费,招待费开成会议费等);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不得不采取非真实票据支出的手段加大成本的方式以规避多缴纳所得税。

  尽管从现行法律制度来说,这些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但是,既然假发票和代开发票能够带来利益,那么就使得代开发票和虚假发票的存在,本身就成为一种市场所需要的商品。而作为商品,要想彻底杜绝,是非常困难的。与其花如此大的力气去打击假发票,不如让发票回归其本来的功能。

  记者:其中的假发票问题,这几年公安、税务等部门都在严打,可是为何屡禁不止?

  汪旭东:目前以发票作为征收依据的方式,在法律上还存在着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即发票是经过国家认可的一种票据,这实际上就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笔交易都要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可和确认。这实际上与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产生了矛盾,也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这种状况除了导致前述现象和问题外,还使得大量的交易状况不能得到实际反映。从发票仅仅作为一种交易凭证而言,它的功能就应当体现一种交易状况。目前赋予发票一种交易的行政确认功能,并且与这种税收征管行为密切挂钩,也助长了企业不诚信行为的蔓延。

  记者:对待这一社会“顽疾”,您认为该怎么解决好一些?

  汪旭东:应该真正建立申报纳税制,改变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制度和方式,并加大对虚假申报的根本性处罚力度。这不仅解放了发票,也极大地降低了社会运营成本(无需专门印制大量发票,而采取国外的交易账单方式),更有利于培养良好诚信的企业经营行为。

  相关链接

  买假发票同样违法

  南京市玄武地税分局一位长期从事打击假发票工作的同志介绍,假发票从印制到流通往往会经过好几个环节,经好几个人倒手,利润层层追加,最后到市面上贩卖假发票的,因为量比较小,是利润最少的一个环节,然而他们以每本几元的价格买到发票,再以每张几元甚至更贵的价格卖出,这里面的利润同样惊人。由于一些服务企业依靠假发票作为逃税手段,而不少单位财会人员对假发票鉴别能力有限,监管不严,个人拿着假发票照样能报销,事实上为假发票的流通开了道。市民即使拿到假发票也照用不误,贩卖假发票的自然不愁没有买家,难怪有这么一群人会以此为生,死不悔改。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与贩卖假发票一样,购买、使用假发票同样是违法行为。南京市地税部门在下关区某餐饮店发现,该店开给客人的发票全都是假发票,数额巨大,但是根据税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使用假发票者可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小额的罚款对违法餐饮企业因使用假发票而偷逃的税款来说真是太微不足道了,所以会有不少纳税企业为此铤而走险,甘冒被查处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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