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夹 客服中心 在线客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80
您的位置: 首页  >  全球资讯  >  行业资讯  >  电气  >  核电企业可享75%增值税退税

核电企业可享75%增值税退税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2008-04-11
字体大小:【】【打印本页
  今后,核力发电企业将可享受15年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最高退税比例达到7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10日)下发《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明确了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

  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将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返还的比例分3个阶段逐级递减,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第六至第十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第十一至第十五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满15个年度以后,企业将不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原本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去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新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去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新的政策统一执行。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不按新政策执行。(记者 李雪)
字体大小:【】【打印本页

本站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由网友自由上传的文章,本站点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Email:editor@72ec.com),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返回资讯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