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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称财政部突调印花税违背立法

作者:佚名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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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员称征新税和变税率应由人大决定,宜收回对行政机关的授权

  2008全国两会前奏

  “《印花税暂行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但《立法法》生效后,该条例未依《立法法》作相应调整,其立法权限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背。”

  ——朱征夫

  “财政部在凌晨调印花税调,这不是‘半夜鸡叫’吗?”针对去年5月30日印花税的突然调整致股市暴跌一事,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出,这一调整致使股市暴跌,人心惶惶,公民的财产权和社会和谐均因此受到损害。他建议新税种开征、税率变更由人大来决定。

  税率变更只能由法律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谈及新税种开征、税率变更的问题时,特别以去年5·30印花税调整为例。

  朱征夫表示,《印花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但《立法法》生效后,该条例未依《立法法》作相应调整,其立法权限与《立法法》的规定相背,并且该条例授权财政部进行解释和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存在。

  朱征夫指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但“我们认为,税收的开征、税率的变更等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宜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因此,上述规定应当修改,有关税收的立法授权应由全国人大收回”。

  收回授权符合法律规定

  朱征夫表示,全国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的理由有三:

  首先,按《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开征、税率的变更等既涉及征收非国有财产,也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所以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其次,税收的开征和税率的变更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其重要性决定了相关立法权不宜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更不宜由行政机关交由下属部门行使。

  最后,按国际通行的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征税的依据应当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立法机关的法律。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

  -委员观点

  可由人大制定“游戏规则”

  侯外林(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局长):目前税率的调整由财税部门主管,印花税的调整直接影响股市,而股市关系到千家万户,如果收归人大当然更好。人大负责制定游戏规则即基本政策,但具体执行还是需要由国务院的具体部门来实行。

  根本问题在于公开公正

  温思美(全国政协委员、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广义来讲,大税种的设置、重要税率的变更应由人大来决定。人大决定税种增减和税率变更,具体部门来执行相关规定,从法理上讲是对的。

  以印花税为例,它是涉及到市场调节的灵活措施,财政部先是说要上调,后来又否认,最后又“半夜鸡叫”,这样的做法就不是很好。其实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授权并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的根本在于税种的增减、税率的变更应公开公正,积极稳妥地推进,要有利稳定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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