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6月1日起,因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12%而造成亏损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按照原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缴存比例不能低于8%(含8%)。
《标准》还规定,由于经营亏损使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并且该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高于月平均工资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
市公积金中心表示,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批符合上述条件单位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对这些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超出标准规定情形的,应上报归集执法处,由管理中心统一审核批准。
《标准》还规定,由于经营亏损使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并且该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高于月平均工资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含5%);单位职工平均缴存基数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50%的,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
市公积金中心表示,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分中心、管理部审批符合上述条件单位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对这些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超出标准规定情形的,应上报归集执法处,由管理中心统一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