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夹 客服中心 在线客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80
您的位置: 首页  >  知识资讯  >  会计频道  >  财会资讯  >  财政信息  >  财政部: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

财政部: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08-09-04
字体大小:【】【打印本页
  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地区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比例,其中,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100%无偿投入。这一规定从2009年起执行。

  财政部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将由财政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以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并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他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建设项目无偿、有偿投入比例调整为30∶70。

  在粮食主产区,即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非粮食主产区中,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另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字体大小:【】【打印本页

本站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由网友自由上传的文章,本站点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Email:editor@72ec.com),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返回资讯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