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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不应有异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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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两份财务报告不应有差异。

  2号解释规定,在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对于同一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2号解释还就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五个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时,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如何调整的问题,2号解释规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对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问题,2号解释规定,对合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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